中国大陆最早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现于1920年代。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1951年5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决定,要在全国重点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组 [2]。随后全国的信用合作组织得到快速发展,到1953年底共有25,290个,其中信用社7785个,信用部2593个,信用组14,912个。中南区最多,达11,735个,占全国总数的46%。至1953年底,全国各地的合作金融组织达到20067个。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1951)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1955),明确规定“信用社是农村劳动人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根据自愿和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性质的资金互助组织。”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会具有不同的性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形式,是为劳动农民群众服务的集体金融组织”,是一个有亿万群众参加的伟大的社会主义事业[3];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作用是:解决群众资金困难和打击农村高利贷活动,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以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合作社的巩固。
1996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彻底脱钩。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999年至2000年,全国各地组建了大批的作为单一法人的县级联社,以及地市联社、省联社或省级信用合作协会。2001年开始改组创办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4]。
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通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