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及欠费冲账
一、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业务
(一)办理条件
缴费单位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欠费,单位和参保职工均可申请办理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业务。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三)所需材料(所有复印件统一要求A4纸规格,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企业和个体户须加盖公章,个人须由本人签名。)
1.参保人申请“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业务所需材料:
(1)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业务申请表(个人申请适用)
(2)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缴费单位申请“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业务所需资料:
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业务申请表(单位申请适用),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流程及办理地点
办理步骤 |
业务项目 |
办理地点 |
第一步 |
备齐资料,提出申请 |
办税服务厅 |
第二步 |
清缴社保费 |
(五)办理时限说明(在资料齐全、准确等正常情况下)
办理时限:30分钟
(六)办理时间
(七)联系方式
12366-2
(八)备注
1.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业务办理,只针对缴费单位已申报的社保费欠费数据(法人代表的欠费数据除外),需同时清缴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
2.参保人申请办理“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业务的,无需负担社保费滞纳金;缴费单位申请办理“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业务的,必须同时一并清缴滞纳金。
二、社保欠费冲账业务
(一)办理条件
缴费单位发生已申报且未清缴的重复申报和虚报数据时,可以向办税服务厅申请冲账。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三)所需材料(所有复印件统一要求A4纸规格,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企业和个体户须加盖公章,个人须由本人签名。)
1.社保欠费冲帐申请表(个人申请适用)
2.参保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欠费单位已依法终止,且税务登记状态、社保登记状态均不为“正常(停业)”的应提供);
4.《社会保险欠费告知书》(需要转出社会保险关系的应提供);
5.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因死亡需要结算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应提供);
6.社保部门出具的《珠海市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单》(已核准领取养老待遇,但其它险种有欠费的应提供);
7.异地的参保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欠费时段在异地已参保缴费的应提供);
8.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加盖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章 的劳动关系解除合同,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能说明解除劳动关系准确时间的证明)(已实际离职但缴 费单位未办理减员)。
(四)办理流程及办理地点
办理步骤 业务项目 办理地点 第一步 备齐资料,提出申请 办税服务厅 第二步 欠费冲账 社保费管理办公室
(五)办理时限说明(在资料齐全、准确等正常情况下)
不需转办的30分钟,需转办的2个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12366-2
(七)备注
1.“社保费欠费冲帐业务”原则上应由参保人亲自办理。如需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2.“社保欠费冲帐业务”所需资料第3项中的欠费单位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盈利性组织的,提供原批准登记成立机关出具的注销(解除)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已破产的,提供法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声明:本指南仅供参考,若与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以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为准,同时请纳税人拨打本地税务咨询热线0756-12366-2反映相关情况,以便及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