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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足额交纳社保的补缴事宜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5-08-14 11:31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问:公司一直按最低工资标准给员工交纳社保,现有员工提出要按其工资全额与公司交纳基数之差补交社保,请问可以把2004年以来的未足额缴纳部分的全部社保(五险)都补交吗?公司需要就补缴的部分交纳滞纳金吗?个人补缴部分需要交纳滞纳金吗? 谢谢!

答:好!您在我们网站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对您的问题回复如下:未按工资总额申报缴费的,如果补缴涉及2009年6月份(含本月,下同)前时间段的,向社保中心补申报;如果补缴只涉及2009年7月份以后时间段的,向地税征收前台补申报。未足额缴纳的社保费,涉及滞纳金。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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