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见附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我市2017年度的房产税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018年1月2日。
附件: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