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现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就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中比较常见的问题进行归纳,以供纳税人享受优惠时参考。
一、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否需要经过认定?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4]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管理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几年?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六、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什么情况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七、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的含义?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科技人员和研究人员含义如下:
(1)企业科技人员
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2)企业研究开发人员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人员是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下述工作的人员: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计算机程序;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研究开发人数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八、哪些收入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 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
3. 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 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九、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归集标准和研发费加计扣除计算口径有何差异?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归集标准和研发费加计扣除计算口径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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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归集标准 |
研发费加计扣除计算口径 |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 |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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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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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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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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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
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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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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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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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吗?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十一、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是否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十二、同时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哪个税率减半征收?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十三、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否一定可以享受优惠?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每个纳税年度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附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优惠。
附录:
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
3、《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7)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