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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申报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1-21 16:10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业务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资源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22号)全文;
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11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全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66号)全文。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62号)全文
【报送材料】
1.按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二)》。
2.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
【办理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1.《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
2.《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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