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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申报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8-25 17:12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业务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契税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契税税率为3%—5%。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至第五条,第九条。
【报送材料】
1. A06115《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3.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重要提示:
1.享受契税优惠的还应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
【办理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1. 《契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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