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及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准备同期资料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
一、同期资料的准备及提交时限
(一)主体文档
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二)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请于2017年10月8日前把同期资料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各一份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二、同期资料的报送范围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二)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三)特殊事项文档的报送范围
1.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四)可以不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三、同期资料的内容要求
各类同期资料的内容要求,请参照42号公告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