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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8-01-18 08:58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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