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众参与 > 在线咨询 > 咨询热点 > 营业税
问: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申报缴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5-20 10:09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答: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标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相关文章
  • 相关下载
回到
顶部